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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,有时它可以为法院和当事人所持有,有时则为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占有,唯有将于案件有关的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,使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,并由法院和当事人加以运用,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可见,证据的调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。
现代民事诉讼中,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条件下,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,必须对该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,即负有证明责任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最终仍然真伪不明,法院评判证据时,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,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判决。但在此之前,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调查收集和提出证据的机会,否则,有失公正.证据的调查收集,案件事实的证明,须依赖充足的证据。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形态多元化、科技化、信息化的今天,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调查收集各种证据资料将更加困难,这不仅使得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旷日费时,也会导致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,因难以充分提供证据而忍受不利益的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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